南白塔村张其宁露天焚烧案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紫冢镇罚决〔2023〕012号     发布时间: 2024-03-06      发布机构:紫冢镇政府      浏览次数:27     字体:[  ]

南宫市紫冢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紫冢镇罚决〔2023012

 

当事人:张其宁,身份证号码132201194504176234,电话15075914575,家庭住址:河北省南宫市紫冢镇南白塔村。

根据紫冢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结果,本机关于20231010日对张其宁露天焚烧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1141119张其宁在位于南白塔村西南方向自家耕地干农活时不慎引燃杂草,现场过火面积约0.5平方米,燃烧物为玉米秸秆和杂草,产生了大量污染环境的烟气。本机关认为张其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焚烧的决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视频资料、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张其宁充分认识错误,对该行政处罚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鉴于本案当事人张其宁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承认错误,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邢台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酌情决定对张其宁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上缴国库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手机扫码方式缴纳至南宫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8161

南宫市紫冢镇人民政府

                               202311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