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09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2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094号

违法行为人郝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南便乡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0年6月9日郝xx在南xx邢xx-72公里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现查明:2023年12月28日20时许,郝xx饮酒后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南xx育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路与天地名门东门十字路口交叉口处被执勤的交警郝xx、李xx查处,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2020年6月9日郝xx在南xx邢xx-72公里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郝xx系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查处视频、询问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x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定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河北省公安 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交通管理、70、一般情节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