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苏)行罚决字〔2024〕009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6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苏)行罚决字〔2024〕009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在2023年12月27日早上9时左右,在苏村镇xxx村怡乐快餐店门口,怡乐快餐店老板娘王保x因为有人在其怡乐快餐店门口停车,便与车主高xx发生口角,双方争吵时,王保x上前扇打轿车车主高xx脸部,还用手捶打高xx胸口位置。高xx被打后朝x轿车上走去,在高xx走到轿车驾驶位时,王保x又冲上前去朝高xx胸口位置捶了一拳。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现场监控录像、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治安管理.35.情节较轻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