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垂)行罚决字〔2024〕009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89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垂)行罚决字〔2024〕0098号

违法行为人杜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垂杨镇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4年2月4日0时许,垂杨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垂杨镇xxx村杜x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出警情况:2024年2月4日0时许,垂杨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垂杨镇xxx村杜x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民警到达现场后,在xxx村杜x家中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若干。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物证、当事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件金玉满堂,1件满堂红,1件迷你特工队,1件迷你加特林,5件散炮,1件兴隆发,1件精品水母,3件招财进宝,1件大地红。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