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段)行罚决字〔2024〕009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段)行罚决字〔2024〕0099号

违法行为人史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垂杨镇尧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5日11时左右,工作中发现在南xx段芦头镇xxx村西成x烟酒门市前,发现史xx用车拉着烟花爆竹(白洋淀两响71个、炮老板10个、浪漫五彩花81个、彩牡丹50个、020火箭28个、孔雀开屏11个、黑老大25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出警视频、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1个白洋淀两响,10个炮老板,81个浪漫五彩花,28个020火箭,25盒黑老大,11个孔雀开屏,50个彩牡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