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治)行罚决字〔2024〕010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44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治)行罚决字〔2024〕010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xxx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张xx通过微信购买烟花爆竹用于过年出售和燃放,其将购买的烟花爆竹储存在xxxxxxxxxxx村家中,我队在工作中发现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14箱(黑老大7箱、白洋淀二踢脚2箱、足球炮1箱、五彩花1箱、大地红鞭炮1箱、精品双响1箱、炸花火箭1箱)。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检查视频、扣押视频、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 《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治安管理13 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4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