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苏)行罚决字〔2024〕010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59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苏)行罚决字〔2024〕0101号

违法行为人师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北大街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30日14时许,我所接匿名举报称在南xx东进街欧洲站卖衣服门市,销售烟花爆竹。经民警检查,在南xx东进街欧洲站卖衣服门市搜查出大量烟花爆竹,后经询问,师x供述其家中还有烟花爆竹。最终在师x“欧洲站”衣服门店和其家中车库共发现中国红鞭炮3箱,开天蕾1箱。 ‘礼炮王’1箱, ‘OK烟花’1箱, ‘一路发168’烟花1箱,‘金玉满堂’1箱。儿童烟花5箱(加xx、满x珍珠、银色喷泉、浪漫水母、璀璨明珠),师x在“欧洲站”服装店内售卖烟花爆竹共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出警视频、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河北省公安 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治安管理.13.情节较轻之规定,现决定对师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箱开天雷,5箱儿童烟花,3箱鞭炮,4箱礼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5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