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禁毒)行罚决字〔2024〕010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86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禁毒)行罚决字〔2024〕0106号

违法行为人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吴村乡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我队接南xx公安局网安大队移交线索,2023年09月14日微信号whz080511在微信群(群号:xxxxxx)内传播暴力血腥视频,时间长14秒,画面展示两个蒙面男子对一女子进行刀刺、砍头。经查实,该微信号为甘xx在使用,因其存在好奇心理,浏览暴恐视频后将其保存于相册内,并且为了跟朋友炫耀,将暴恐视频转发到微信群中。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人供述、甘xx户籍及前科证明、扣押笔录、检查笔录、暴恐视频、甘xx传播的暴恐视频认定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因违法嫌疑人甘xx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甘xxx行政拘留十日,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因违法嫌疑人甘xxx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