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明)行罚决字〔2024〕010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47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明)行罚决字〔2024〕0104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大屯乡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2月07日9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x在河北省南xx大屯乡xxx村南口公路边的集会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并在王x的白色宝xSUV汽车后背箱里发现大量烟花爆竹,王x对自己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认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x的陈述和申辩、物证、扣押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9个白洋淀双响炮,4包加大飞毛腿,1箱啄木鸟鞭炮,7副发财炮鞭炮,2盒七匹狼烟花,11个孔雀开屏烟花,4个加特林烟花,21个金玉满堂烟花,59个超级电光花烟花,29把手持烟花,39副啄木鸟鞭炮,1箱铁树银花烟花,10盒银色瀑布烟花,1个舞龙炮烟花,1箱七匹狼烟花,16盒闪光蕾,14个仙女棒烟花,11个穿云箭水母,5盒蓝色海洋水母,6盒精彩三分钟烟花,10个礼花弹,3盒彩菊烟花,1箱发财炮烟花。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