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高)行罚决字〔2024〕010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93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高)行罚决字〔2024〕010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1月25日,因王xx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被隆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10月27日,因王xx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被柏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2月06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南xx垂杨镇308国道服务区旁王xx正在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经询问,王xx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违法人供述、扣押笔录及照片、烟花爆竹、王xx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因王xx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篇治安管理13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83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