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王)行罚决字〔2024〕010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45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王)行罚决字〔2024〕0108号

违法行为人邴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王道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29日,邴xx喝完酒后来到李xx家中,李xx家中的大门没有关闭进入到东x间的房x,当时李xx半躺着盖着被子在床上玩手机,邴xx坐在了东x间的床边上就用左手撩开被子右手伸进被子去摸李xx的下体,然后李xx从被子里面出来后就抓挠邴xx,邴xx两个手按住李xx的肩膀把丽x按在墙上,然后又把李xx拽倒在地上用右手攥住李xx的手腕并有右脚踩住李xx的身体并用脚踹李xx的身体,后经南xx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xx的身体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现场处警视频。违法人邴xx询问笔录及询问视频、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南xx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治安管理.35.一般情节之规定,现决定对邴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治安管理.36.一般情节之规定,现决定对邴xxx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邴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