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屯)行罚决字〔2024〕010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53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屯)行罚决字〔2024〕0107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大屯乡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2月07日10时许,王xx在南xx大屯乡xxx村集市上销售烟花爆竹,经查王xx未办理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现场共计烟花爆竹群星水母9盒、银色喷泉21个、飞毛腿13个、精致双响半箱、开心龙蛋1箱、大啄木鸟3盘、小啄木鸟5层6挂,小啄木鸟10层5挂、仙女棒3把、小金鱼4盒、霹雳小子8盒、七彩转盘2个、狼嚎火箭4把、大金鱼4盒,已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共计218元。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违法嫌疑人王xx的陈述、王xx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篇治安管理13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18元现金,8盒金鱼炮,1箱开心龙蛋,21个银色喷泉,8盒霹雳小子,4把狼嚎火箭,11个小啄木鸟,0.5箱精致双响,13个飞毛腿,3把仙女棒,2个七彩转盘,9盒群星水母,3组大啄木鸟。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