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段)行罚决字〔2024〕010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0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段)行罚决字〔2024〕0109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紫冢镇后张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2月18日,因吴x町x打架斗殴,被南xx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2月08日1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民警在开展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长安轿车形迹可疑,经上前盘查发现,车上有烟花爆竹,车主杨xx、乘客张xx承认其销售烟花爆竹并给人送货上门的违法事实。后民警从杨xx家中查获大量烟花爆竹:开xx4箱,星空花园烟花1箱,30#二踢脚70根,美好时光喷花30盒,小笛x1箱,鞭炮2箱,加xx烟花9支,小朋友喷花7盒,闪光雷32支,划炮15盒,仙女棒1箱,多xxx3盒,闪闪星耀烟花3盒,活力派烟花38盒。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和申辩、张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治安管理13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5盒划炮,1箱仙女棒,1箱星空花园烟花,30盒美好时光喷花,3盒多吉烟花,2箱鞭炮,70根30#二踢脚,3盒闪闪星耀烟花,9支加特林,4箱开天雷,38盒活力派烟花,1箱小笛音,32支闪光雷,7盒小朋友喷花。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