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段)行罚决字〔2024〕011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15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段)行罚决字〔2024〕0111号

违法行为人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段芦头镇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5月07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段芦头镇段xx侯xx在自己家中非法种植罂粟、民警已现场将非法种植的罂粟铲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出警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侯xxx罚款贰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7株罂粟。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南宫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南宫市公安局段芦头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