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刑办)行罚决字〔2024〕011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34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刑办)行罚决字〔2024〕011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王道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张xx在2024年1月份中旬的时候通过微信群中看到微信名为A贷款咨询-赵xx发了一条贷款信息,随后张xx就加上了对方xx询问贷款的事情,对方告诉张xx贷款需要将他的银行卡(带有银行卡密码)、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一部手机邮寄给对方进行刷流水及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张xx通过顺丰快递将银行卡等物品又给了对方(地址为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饶洋镇本基楼包装部)。违法嫌疑人张xx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邢台银行银行卡(开户人:张xx,银行卡号:620xxxxxxxxxxxx7215)邮寄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本基楼包装部。违法人张xx不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刷流水资金来源,违法人张x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人身检查笔录、线索推送函、上游犯罪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