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12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27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124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临西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03日20时许,杨xx驾驶xxxxxx黑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xx凤凰路由北向南行驶,遇我大队执勤民警李xx、范xx查处酒醉驾,杨xx驾驶车辆向东行驶至牛x骨饭店前,我大队执勤的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将其带至南xx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鉴x:杨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45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2021年4月11日杨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被查处,杨xx系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处视频、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x测试笔录、检定证书、司法医学鉴x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河北省公安机关行 政 裁量权基准》交通管理、70、一般情节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