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11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发布机构:公安局      浏览次数:32     字体:[  ]

南宫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宫公(交)行罚决字〔2024〕0116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xx焦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02日20时许,赵xx驾驶xxxxxx蓝色传祺牌小型轿车沿复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大庆街交叉口,遇我大队民警在复兴路与大庆街交叉口查处酒醉驾,赵xx驾驶车辆向东行驶至俊红馄饨馆前,我大队执勤的民警李xx、郝xx将其拦停,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将其带至南xx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鉴x:赵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88mg/100ml,经查询:2019年10月23日赵xx在南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电力局岗口民警查处,赵xx系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处视频、询问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x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定证书、司法鉴x意见书、第一次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交通管理、70、一般情节 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宫市公安局送邢台市南宫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宫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