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兴意烟酒门市不合格“香蕉”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4-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     字体:[  ]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兴意烟酒门市不合格香蕉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110日,我局委托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南宫市兴意烟酒门市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该商品购进日期为202419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抽样商品的进货台账及供货者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经检验,该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202413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报告号::JA24CJ00379S(2023)CJ05184,立即对该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门市进行立案调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当事人仍未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该门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办案,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数量小截至目前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而造成不良反应的报告。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香蕉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当事人在向我局递交的《陈述申辩书》中反映由于家庭困难、疫情影响,实体店的生意越来越难做,确实不知道购进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今后严格把好进货关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希望能减轻处罚。其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三)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五十,我局于2024410日向南宫市兴意烟酒门市下达了《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邢立案202413058124000118)。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2100合计2118上缴国库。

、复查情况

20243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兴意烟酒门市进行复查,经查,该门落实了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香蕉,查验并索取留存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