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华座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4-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     字体:[  ]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华座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核查处置情况的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6日我局委托河北冀安检测有限公司对南宫市华座生活超市销售的“鸡精调味料”抽样检验,经检验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2024年1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后(报告号:JA24CJ00013S)立即对该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月29日我局对南宫市华座生活超市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门店销售的鸡精调味料中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其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精调味料的违法行为;该门店在购进涉案鸡精调味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件及相关证明,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主动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办案,截至目前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鸡精调味料而造成不良反应的报告。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鸡精调味料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当事人在向我局递交的《陈述申辩书》中反映由于受三年疫情的影响,生意本就难做。实体店的生意也不好做,越做越穷。本人确实不知道购进的鸡精调味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今后严格把好进货关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希望能减轻处罚。其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2024年4月25日对南宫市华座生活超市下达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邢处字【2024】13058124000161号)。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未售出不合格鸡精调味料7袋 (100克/袋)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20000元,合计20016.5元,上缴国库。

三、复查情况

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华座生活超市进行复查,经查,该门店落实了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鸡精调味料,查验并索取留存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