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4-04-23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6     字体:[  ]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1月8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查,2024年1月29日检验报告显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纳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JB-2024-J-01-0221),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告知书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现场检查未发现2024年1月8日抽检的韭菜。2024年1月15日我局依法委托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查,2024年2月1日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JA24CJ00588S),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告知书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现场检查未发现2024年1月15日抽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违法行为,并召回已售出的涉案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韭菜的违法行为。

2024年2月19日我局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韭菜、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该批韭菜、姜是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不予处字〔20248)。               

2024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宫市信和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再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韭菜、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