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0-05-07      发布机构:气象局      浏览次数:93     字体:[  ]

 

南宫市气象局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说明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罚款行为的通知》(邢政法办〔2013〕12号)要求,我局对行政处罚事项重新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和量化。在原量化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量化,并重新修订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量化,现将本次量化事项说明如下:

一、量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共3部

二、量化处罚条款9条

三、量化处罚标准30项

 

 

                南宫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审核表   

   单位:气象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3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危害气象设施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气象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气象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单位:气象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个人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单位:气象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警告。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整改,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单位:气象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三十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6万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单位:气象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6万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警告

 

 

     单位:气象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