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布时间: 2017-08-07      发布机构:教育局      浏览次数:80     字体:[  ]

                                

  说明:

    1、《规定》是指《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2、法制审核范围。行政处罚:对民办中等及以下教育机构的分立、合、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等违规办学的处罚决定,

                            对违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违法发放文凭、违法招生行为的处撤销教师资格等

 3、材料及意见。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材料、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决定书草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等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4、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规定》第六条,审核以下方面:主体和资格、事实定性、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文书、移送;审核意见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事实定性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建议,适用法律不准、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改正建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符合移送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5、前期准备。根据《规定》第十条,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主要承办处室、单位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厅领导签批后交法制机构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6、异议解决。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附件:南宫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及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