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收费政策公开事项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时间: 2018-04-20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74     字体:[  ]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

收费政策公开事项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自承接河北省财政厅、邢台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收费政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认真梳理相关政策,先将我局社会抚养费收费政策相关内容公示如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录: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