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18-05-14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66     字体:[  ]

单位名称:河北硕丰种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宫市青年街东段北侧

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广伟           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20184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公司经营的标称为河北达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京丰8号”玉米种子,审定编号:冀审玉2007008号,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标签的品种主要性状中“穗位98cm、穗长20-25cm、穗行16-18行、千粒重400g左右、出籽率90.8%、生育期98天左右”等数据与其品种审定公告中的“穗位109cm左右、穗长16.8cm、穗行14行左右、千粒重344g左右、出籽率86.8%、生育期102左右”不符。

当日经批准对当事人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填写了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对涉案品种进行了就地登记保存。412日询问了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伟,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公司的营业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凭证等证明材料。

4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种子并退回原厂更换合格包装。

当事人于416日执行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了退货记录。

现查明:当事人公司购进的标称为河北达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品种名称为“京丰8号”的玉米种子(4500/袋)50袋,进货价格每袋22元,售价为每袋30元,因季节不对还未开始销售。该涉案种子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存在标签的品种主要性状数据与品种审定公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属于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支持:

证据一: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种子标签照片正方面1份,证明现场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的标签内容。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种子标签内容及门市数量情况。

证据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种子剩余数量。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种子来源、进货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证据七:京丰8号品种审定公告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标签内容在品种主要性状数据方面与品种审定公告不一致。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的规定。

20184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种子)告(20183}。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并参照《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5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宫市工 商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 地 址 : 青 年 路 356 , 账 号

040600092926404524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82510

  

 

  南宫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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