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4-06-13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18 字体:[大 中 小]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23〕150号)、《关于印发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23〕163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冀农函〔2024〕57号)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耕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综合措施,切实增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三、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撂荒一年以上的,取消补贴资格。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总额÷补贴面积总和。
五、补贴方式
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将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拨付至受益农户账户,并于6月20日前兑付完毕。
六、补贴程序
1.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所属村委会按相关政策要求统计、核实、汇总补贴农户基础信息和补贴面积。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各村摸底后上报的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汇总,加盖村公章后并以村为单位在各村信息公开栏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卡(折)和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要与实际兑付情况一致。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实无误后形成乡镇补贴面积汇总表并上报农业农村局,公示资料及对涉及耕地面积增减情况的地块的核查情况建档立卡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存档,公示相关资料(公示表纸质版电子版及公示照片)复印件于5月26日前交农业农村局。
2.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面积汇总表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形成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表。根据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表及补贴资金总额,计算本市补贴标准。
3.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测算到户,进行第二轮金额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要与实际兑付情况一致,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公示上报的补贴金额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形成乡镇补贴金额汇总表并上报农业农村局,公示资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存档,公示相关资料(公示表纸质版电子版及公示照片)复印件于6月5日前交农业农村局。
4.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金额汇总表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形成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金额统计表。
5. 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库集中支副业务办理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信用联社,信用联社分拨给涉及乡镇的信用社分社,信用社分社依据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到户补贴金额发放明细表,于6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拨付至受益农户账户。
6.乡镇、街道办事处在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将发放成功清单(加盖信用社印章)存档,并在3日内将发放成功清单复印件及乡镇发放数据交农业农村局。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农业生态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履职尽责,准确把握补贴政策标准规范,做好补贴面积审核,基础信息汇总上报和违规问题处理,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和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布、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自觉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禁弄虚作假,严明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压延补贴资金,如因兑付资金慢、效率低形成资金滞留等问题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方案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