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商务局关于汽车经销及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的公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5-04-15 发布机构:商务局 浏览次数:32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为完善汽车流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将有关备案流程公告如下。请各汽车销售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特此公告
附:1.备案程序(汽车经销企业).doc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