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03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南宫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南宫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广大人民群众获取南宫市农业农村局的公开信息,及时了解国家农业政策法规和国内重要的农业发展动态。
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与职能、局领导信息、直属单位信息等。
2、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国家或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工作动态。主要包括国家、省厅、邢台市局领导在我市参加或出席的重大活动情况;国家和我省召开的重要农业工作会议或组织的重大农业活动情况;涉及农业工作的重要通知、公告;反映农业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统计数据等。
4、财政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部门预算和决算信息等。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http://info.nangong.gov.cn/;指定地点:南宫市农业农村局机关。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相关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南宫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319-5050208
办公地点:南宫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055750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ngnyncj1410@163.com。
(二)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中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南宫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本《指南》附表中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电子邮箱:ngnyncj1410@163.co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南宫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