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02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分类
1.主动公开的信息,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3.不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市住建局领导简介、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2.市住建局办公室制发文件。
3.南宫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南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nangong.gov.cn)
2、其他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南宫市政府或南宫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1.受理机构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南宫市东进东街2号;邮政府编码:05575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时间):下午14:30—5:30(夏季时间);联系电话:0319-5222938。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南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nangong.gov.cn)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⑨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⑩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共公开申请处理。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